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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解读群众举报黑恶势力奖励办法和保护措施

2018-10-06 09:35:31
来源:韶关新闻网
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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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于今年年初制定。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日前表示,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将切实保障证人安全,以打消举报人、证人的后顾之忧。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张东向记者表示,奖励范围的重点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涉恶团伙的线索举报,奖励最高标准达15万元。张东呼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线索,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目前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公布了举报方式,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支付奖励金。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
  
  为了保护举报人、证人(统称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市公安局还制定了《韶关市公安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试行)》,以打消举报人、证人的后顾之忧。张东介绍,参与案件办理及证人保护工作的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泄露证人保护有关工作秘密或者因玩忽职守导致证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透露证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的个人信息,签名以捺指印代替。对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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